借款人因意外死亡或伤残形成的担保责任及责任免除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的, 担保中心按照规定的偿付比例免除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但是,对每位借款人最高的免除金额为人民币 150 万元。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借款人伤残或死亡的, 借款人不能申请全部或部分免除剩余贷款本金 :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6)借款人的疾病;
(7)借款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
注:
(1)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2)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由指定的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的,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一至八级伤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