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是指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向各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借款人向各商业银行偿还借款人所欠债务。
担保中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由两部分构成,既一般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和个人住房政策性贴息商业贷款担保业务。一般商业贷款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中心为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业务;政策性贴息商业贷款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中心为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各商业银行针对贴息项目发放的贴息贷款提供的担保业务。
截至 2006 年 6 月底,担保中心共办理商业贷款担保业务 16318 笔,支持商业贷款总额度计 95 亿元。
担保中心提供商业贷款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一、费用低廉
申请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只需缴纳相对低廉的担保服务费,不必再购买财、寿保险。担保服务费构成内容包括:
1、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全程担保的担保费;
2、保险费;
3、抵押登记费用;
4、抵押物的评估费用。
申请政策性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个人信用评估达到3A及2A级的,担保中心还将分别给与95及98折的优惠。
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楼盘项目,开发商可给予购房人不同程度的优惠,减轻购房人的支出压力。
二、手续简便
担保中心的担保手续,委托担保中心与银行共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高效省时。
三、全程担保
保证担保期间,担保中心对借款人偿还债务承担全程保证责任。
四、享受贴息待遇
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银行商业贷款时,可根据公积金贴息政策享受贴息待遇。
五、妥善安置
处置抵押物时,借款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按照《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廉租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协助解决租赁住房。
六、意外事件免责
(一)担保中心为由其提供担保的借款人,集体购买财产损失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借款人所购置的房屋及室内财产(限于室内装潢、家具、家用电器)因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借款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财产损失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借款人在保险公司相应赔付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还贷责任。水管爆裂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属于保险公司通融赔付的范畴。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的,在保险公司相应赔付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还贷责任。
(二)借款人在履行债务期间,被追认为烈士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担保中心承担偿还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并不再向借款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