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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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受理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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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受理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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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采用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方式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基本流程 ]


二手房定义:二手房是指已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售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屋。

基本受理与审批流程:

   借款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分中心)或致电管理部或分中心进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咨询,准备贷款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

   借款人携个人贷款相关材料至管理部或分中心进行个人贷款初审。资料审核合格后,管理部或分中心指导借款人办理信用评估及抵押物评估。

(1)借款人持《抵押物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及其它贷款材料至管理部或分中心确定个人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并由管理部或分中心开具《首付款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售房人和借款人持该通知书至经办银行办理质押相关手续。经办银行指导售房人和借款人填写《存款单质押协议》,同时经办银行按《存款单质押协议》中的约定将首付款款项进行质押并开具《质押止付通知书》(首付款部分)。

(2)借款人持签订后的《存款单质押协议》和《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质押止付通知书》(首付款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等贷款资料至管理部或分中心。

(3)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贷款审核确认书》)、《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贷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借款人持《贷款审核确认书》和《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向担保业务代审机构申请个人贷款担保,交纳担保费,并由担保业务代审机构开具代收担保费临时收据。

   担保中心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后,由担保业务代审机构交接担保费发票并换回临时收据。

   担保中心在审核通过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并由担保业务代审机构将盖章后的贷款相关资料转送至管理部或分中心。

   管理部或分中心监督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管理部或分中心、担保中心分别对个人贷款资料进行临时存档。

   管理部或分中心将个人贷款资料转送放款银行,银行审核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办理放贷手续,银行按《存款单质押协议》中的约定和《贷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的要求,将个人贷款款项进行质押,并开据《质押止付通知书》(贷款部分)。

(1)二手房交易双方在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售房人按《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约定将产权证收押至担保中心。

(2)担保中心在收到已过户完毕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

(3)经办银行按《解除质押通知书》要求对售房人在经办银行质押的首付款和个人贷款存单予以解押,通知售房人支取首付款和贷款资金。

   因房屋过户手续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经办银行解除了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根据《存款单质押协议》的约定,向经办银行发出《扣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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